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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现金支票诈骗 失手被判五年刑
作者:舒红兵 田玉峰   发布时间:2003-07-30 11:13:25


    7月19日,巴东法院对该县首例票据诈骗案(未遂)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松芳有期徒刑五年。

    2002年2月,被告人杨松芳经人与江有明(另案处理)相识。后江有明给杨松芳伪造了化名为“胡强”的居民身份证。同年9月2日,被告人杨松芳受江有明安排,诈称病人住院并以化名王勇的名义给巴东县人民医院电汇住院费400元。同年9月6日,杨松芳对巴东县人民医院称,病人已到宜昌住院,要求退款,并要求医院给他办理转账或开现金支票。医院同意并开了退款现金支票,杨松芳以化名胡强出具了领条。杨将该现金支票复印后,在巴东县信用联社取了款。尔后,杨松芳用江有明给他的“福州市医药器械有限公司”的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手续,在巴东县信用联社开设账户,并预留了“福州市医药器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江有明”的印鉴。同时购买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单各一本。办完后,杨将现金支票复印件和二本支票、一本电汇单、公章、私章等交给了江有明。江有明等人利用从医院套取的现金支票上的印章私刻了“巴东县人民医院财务科”公章和该院出纳的印章。用从信用联社购卖的空白现金支票,伪造了三张虚假内容的现金支票,总金额为141200元,并加盖了伪造的“巴东县人民医院财务科”和出纳的印章。江有明交给杨松芳两张现金支票,金额为95700元,要杨松芳找人支取。2002年9月13日,杨松芳持上述虚假现金支票到恩施找其族弟杨顺芳(另案处理)帮忙支取现金。杨松芳则在建始县城找了一名建始籍司机向某准备到巴东取款,被向某察觉,向某立即向建始县公安局报警,被建始县公安局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松芳利用伪造的身份证设法在巴东县人民医院骗得退款现金支票,将现金支票进行复印。并用假营业执照在巴东县联社开户,购得现金支票等。再用江有明私刻的“巴东县人民医院财务科”的出纳私章进行诈骗。杨松芳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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