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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窃贼盗原油 破坏管道法不容
作者:杨战玲 发布时间:2003-08-07 10:30:03
近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被告人管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家住濮阳县的管某曾因盗窃罪于199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管某获释后,年纪轻轻的他,不思悔改,仍一门心思想靠盗窃原油发大财。经过多次踩点,2003年5月26日夜8时许,管某伙同他人将中洛石油管道孟州段某处石油管道挖出,并在管道上钻孔,焊接石油阀门,管某盗窃原油的目的就要得逞之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造成经济损失214040元。 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管某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石油输送管道,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且管某在该起共同犯罪中是主犯,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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