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虚构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被判刑
作者:周群   发布时间:2003-08-12 08:53:55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通过提审方式审结宣判了首例虚构证券公司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杨思达、高三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九九九年四月,杨思达与高三阳合伙在广西梧州市成立恒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经济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市场分析、投资策划业务,但在经营中,他们却以恒利公司是“申银万国”、“广西证券”等证券公司的代理公司的名义私下进行非法的股票交易活动,并招收了多名经纪人,宣称在恒利公司进行股票交易可允许高额融资、进行T+0交易(即国家明令禁止的当日买入当日卖出交易活动)等优厚条件,引诱数十名投资者到恒利公司进行股票交易。二000年三月,他们又在广西苍梧县龙圩镇开设了经营电脑安装服务的永利经营部。利用恒利公司和永利经营部,杨思达和高三阳共收取三十一名被害人的保证金八十余万元,按高额融资、T+0交易等方式进行升降买卖活动,从中获取非法经营利润十六万余元。

  二000年十二月,杨思达和高三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次年一月被逮捕。法院在受理这个案件时,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却在适用法律定罪上遭遇了难题。

  广西区高级法院法官介绍,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变化,一些花样翻新的犯罪手法不断出现,给法律的准确适用提出了挑战。对此案的定性,一审、二审法院分别认定为诈骗罪和赌博罪,而广西区高级法院在此案二审终审后,认为定性仍有不妥,于是通过提审再次进行审理,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来源: 中新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