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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手机作工具引爆炸弹被判刑
作者:胡羽   发布时间:2003-08-16 09:07:31


    近日,门头沟区法院对一起利用手机引爆爆炸装置炸毁他人轿车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分别判处三被告有期徒刑4年至5年。

    今年2月间,崔某为报复被害人韩某,伙同李某模仿国外影片中的做法,用含铝火药、雷管、移动电话等物品自制爆炸装置并多次进行试验。2月16日23时许,崔某指使李某、周某携带该爆炸装置,到门头沟区奇天奇歌舞厅门口,用手机将放在被害人韩某捷达车下的爆炸装置引爆,致使该车右侧车门护板等处毁坏。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李某、周某为报复他人,使用非法制造的爆炸装置,实施爆炸行为,致使他人财产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均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惩处。崔某在被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系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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