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设计圈套,谎称他人财物为自己的的履约物,致使被害人被骗去30余万元预付货款。近日,江苏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理了包建伟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诈骗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2002年4月上旬,包建伟告诉朱瑞庆说河南许昌有煤炭出售,如先付70%的货款,可以先把煤炭发往徐州彭城电厂。朱瑞庆得知此信息后即与伍新华等人进行了协商并筹集了40万元的货款。4月24日,包建伟携带煤样和虚构的50节车皮为一列的火车运输计划号与朱瑞庆、伍新华等人商谈有关煤炭购销事宜。4月26日,朱瑞庆与包建伟签订了煤炭购销协议。协议约定:包建伟负责以50节车皮为一列一次发出货物,发货站为河南许昌站,发货单位为河南许昌煤炭中转站,到站为徐州杨屯站,收货单位为彭城发电厂。协议签订后,朱瑞庆等三人随包建伟前往河南许昌站南货场,包建伟谎称该货场煤堆即为其履约货物,朱瑞庆等人确信无疑。4月27日至5月4日,朱瑞庆等人分三次向包建伟支付货款及铁路运费共计40万元。朱瑞庆等人支付货款后多次催促被告人包建伟履行合同,但包建伟继续搪塞。在此期间,朱瑞庆向包建伟借款2.2万元,包建伟支付朱瑞庆等人在河南许昌的住宿费用约1.7万元。余款30余万元均被其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挥霍等支出。案发后,包建伟的亲属仅向公安机关退款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包建伟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