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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摩托车抢钱飞贼被判七年
作者:白金芳 周登高 发布时间:2003-08-21 16:07:42
近日,驾驶摩托车抢劫、抢夺他人钱财的刘某被巩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刘某系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张沟村农民,1995年曾因犯盗窃罪和诈骗罪于1995年5月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减刑一年后于1998年2月7日刑满释放,1999年2月、2001年9月分别因吸毒、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一年六个月。刘某经过劳动改造、劳动教养仍不思悔改,萌发犯罪念头。2003年2月4日晚刘某伙同李某(在逃)在预谋后,骑摩托车到巩义市区人民路杜甫岗附近,趁行人宋某不备,将宋踹倒在地,抢走宋某皮包,内装现金3000元及价值600元的手机一部。同月16日晚,刘、李二人骑车到巩义市通桥路边的一胡同内,强行抢走行人贺某手提袋,得菲利浦手机一部,价值1080元。 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施暴劫取他人财物,还结伙趁人不备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抢夺罪,且刘某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利用交通工具抢夺财物,亦应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判决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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