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重庆一董事长“卖标”被判刑
作者:勾香华   发布时间:2003-08-22 16:48:08


    利用手中权利,收受好处费使得对方赢得投标项目。昨日,重庆市巴南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该区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敏有期徒刑五年。

    王敏系巴南区农机水电局干部。2001年,被单位委派到巴南区电力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同年1月,公司依据《公司法》的法定程序,选举王敏为公司董事长。2002年,重庆市水电集团公司委托巴南区电力公司实施农网改造工程。随后,在工程招投标评分过程中,王敏作为评标成员,让重庆市苏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获得中标。此后,双方签定价值220万余元的合同,由苏某公司向电力提供水泥电杆9000余根。王敏则收到该公司好处费9.8万元。2003年1月,李某再次支付3.8万元给王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敏的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正义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