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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使“死缓毒犯”穿越生死门
作者:田富友 蓝剑   发布时间:2003-08-25 10:16:15


    8月22日,28岁的龚玉兵提着简单的行囊缓缓走出看守所,回到了云南昭通阔别了2年多的家。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证据不足,到最终不起诉获释,龚玉兵穿越了一道大悲大喜的“生死门”。

    涉嫌贩毒 一审判死缓

  龚玉兵2001年4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四川省宜宾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1年11月,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玉兵、吴永、胡昌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检察院指控,2000年7月,吴永通过他人在鲁甸县认识龚玉兵后,要求龚代其购买海洛因。同年12月29日,吴胡二人乘车前往鲁甸县,吴以17200元从龚玉兵处购得海洛因160克后回到筠连县。2001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吴永、胡昌举家各搜到海洛因150克、10克。指控证据有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秤量笔录等,故检方认定龚玉兵贩卖毒品160克,构成贩卖毒品罪。

    2002年3月21日,宜宾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龚玉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证据不足 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后,龚玉兵表示不服判决,以受吴永诬陷,一审仅凭口供定案等为由提出上诉。在一审中,龚玉兵曾辩解自己没有贩卖毒品,并称在预审中向公安机关交代的不是事实。他称,自己在打工时认识了吴永,当吴向自己提出想买毒品去赚钱的事后,自己将此事向一联防人员邵某作了反映,当时是想举报吴永贩毒而得奖,不料被吴反咬一口说自己贩毒,害得自己蒙冤受屈。

    四川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仔细调查,2002年7月9日,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终审裁定。                      

    关押两年终获释放

    宜宾市中院对此案重新予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认为,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的申请成立,作出裁定:准许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2003年8月13日,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龚玉兵不起诉。2003年8月22日,筠连县公安局正式释放关押了2年多的龚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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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形可“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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