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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长沦为阶下囚
作者:武淑霞 发布时间:2003-08-25 16:01:19
原某银行支行行长王某因犯受贿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0年春节前,张某为了达到贷款和办理承兑汇票的目的,在本市某银行以王某的名义办理了一张50元的借记卡,同日张某在另一支行向此卡入现金49950元,卡内共存入人民币5万元。后张某将此卡以过节费为名,送给了王某,王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检察机关。 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办理承兑汇款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此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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