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销售员私吞货款判七年
作者:赵江波   发布时间:2003-09-01 09:32:12


    身为化肥厂销售科业务员的郭明飞,在收回化肥销售货款后不是直接交回厂里,而是趁机将款侵吞自肥。9月1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判令追缴其违法所得99412.50元。

    现年30岁的郭明飞系河南省灵宝市灵化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000年9月23日,郭明飞化工总厂磷铵分厂销售科业务员期间,从山东省曹县南环农贸销售中心负责人马某手中收回本厂化肥销售款12万元,同时郭明飞向马某出具了一张12万元的现金收条。除按合同要求对本厂化肥因汽车运输支付运费19987.50元及汽车运输中介费600元外,将余款99412.50元不上交本厂财务,侵吞归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