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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抢劫孤独女"不孤独男子"被判
作者:高志海 韩吉祥   发布时间:2003-09-03 11:38:00


    曾因盗窃被收容教养、判处有期徒刑的北京市无业人员范某出狱后,又通过上网聊天干起了非法勾当。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朝阳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7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4000元;退还被害人6000余元的判决。

  范某用“不孤独男子”的网名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女青年徐某。2002年11月1日晚,按约定范某到徐某暂住地留宿。第二天7时许,范某采用诱骗的方法将徐某捆绑起来并用胶带封住嘴,抢走现金和两部手机,共计价值5100元。一审法院于2003年7月10日作出判决后,范某不服,上诉到市第二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范某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但不思悔改,使用暴力抢劫他人钱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范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决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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