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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房屋未果 侵占房款拒还
作者:徐爱民 申保林   发布时间:2003-09-03 10:47:25


    日前,借为他人购买房屋之机、侵占他人房款的扬春平被法院以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2年4月,赵秋海听说河南省淇县城关轧花厂要出售门面房,就找到该厂职工杨春平,让杨帮忙购买,4月29日赵交给杨现金50000元。6月20日,杨到赵秋海处取款13万元,交给轧花厂财务科。轧花厂随与杨春平签定了卖房协议书。6月下旬,赵秋海到轧花厂厂长丛金峰处询问购房价格,得知房价为13万元,并表明房子是杨春平替赵购买。7月4日,轧花厂通知杨春平解除购房协议。赵秋海得知购房不成,遂找杨春平要求退还50000元现金,但杨却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无奈之下,赵秋海一纸诉状将杨春平告上法庭。

    淇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春平在为赵秋海购房过程中,将代为保管的49500元现金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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