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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万公款葬送而立青年
作者:杨薇 发布时间:2003-09-09 13:44:58
某书局财务中心主任王某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截留公款挪归己用。日前,北京丰台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2000年11月至2001年12月间,刚30岁便已任某书局财务中心主任的王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本单位财务的职务便利,将该书局下属单位交到财务中心的内部职工售书款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私自截留,挪归己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公款,挪归己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能够在案发前将赃款全部退还,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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