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哮喘病多年未愈 诊所就医猝死
作者:李立国   发布时间:2003-09-18 10:17:53


    长期患病的张强(化名)在一个体医师处就诊时突然死亡,死者家属遂将该医师告上法院。9月17日,北京房山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个体医师刘军(化名)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丧葬费共计一万两千余元。

    张强患有哮喘病多年,近日来总感觉胸口憋闷。事发当天,感到不适的张强独自一人到附近刘军开设的个体诊所看病。刘军为他检查后发现病情严重,如果不立即救治可能会出现生命危险,于是决定立刻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张强突然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刘军即拔掉点滴进行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刘军立即将事故上报本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经检验发现刘军对张强使用的药物和用具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张强的死因,经法医鉴定,鉴定书论述“可能为输入引起不良药物反应,导致心肺功能迅速衰竭,以致进一步抢救无效死亡。具体结论为:张强系因患有严重化脓性支气管炎,心肺功能衰竭死亡。”事后,张强之妻、母和子均认为刘军在对张强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便把刘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刘军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刘军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强系长期患病的患者,其自身病症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现原告按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没有道理,故对原告要求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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