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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间当情妇 敲诈老板被判刑
作者:章豪杰   发布时间:2003-09-24 15:07:57


    一中专女生在实习期间,先是与他人同居,继而又成了情妇,之后竟去敲诈老板。近日,该女生被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去年5月,在湖州一中专学校读书的王静,由学校介绍到一工厂实习,期间与同在该厂打工的一湖南籍民工张钢相识并同居。同年8月底,两人因患肝炎而离厂休息。9月,两人回厂要求上班。厂长金新拒绝了张的要求,但同意让王在厂内干些轻便工作,继而又提出要包养王。因无其他经济来源,张、王两人商量后同意了金的要求。11月初,王住进了由金出资租的住房,并与金频频幽会,同时王又以金提供的经济来源供养张。12月中旬,张萌发了用摄像机把王与金寻欢的情景拍摄下来以此敲诈金钱财的念头。同月底,张连续两天拍摄下了金与王亲热的情景,并刻制成2张VCD碟片。随即,张打电话给金,勒索人民币15万元。金于次日报警后,公安机关于当月18日将二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采用摄录的录像资料实施要挟,强行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王系在校学生,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且敲诈勒索又未得逞,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钢因患有病毒性乙型肝炎,另案处理。(因涉及个人隐私,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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