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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犯罪事实 出狱后再服刑
发布时间:2003-10-08 15:52:28
因隐瞒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一原信用分社负责人在刑满释放后,又被判刑4年。
1997年3月,华卫东在任阳新县兴国镇信用社白杨分社负责人期间,用过期作废的存单为储户柯某办理了35万元定期存款和利息计38.8万元的储存手续,后将此笔存款分别以汪某等5人名义转存定期和支取现金,用于开发鱼塘和归还未入账的储户存款等。2000年8月,阳新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华卫东有期徒刑1年半。 华卫东刑满释放后,经当事人检举和法院查实,华卫东在职期间,还曾多次挪用储户存款,其中挪用储户柯某的存款,至今未全部退还。第一次案发时,华卫东隐瞒了这一犯罪事实。 上月底,阳新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华卫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挪用单位资金和储户存款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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