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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车胎盗包 被判处重刑
作者:宋春雁   发布时间:2003-10-17 16:36:19


    日前,平谷法院以盗窃罪、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刘某、赵某、于某有期徒刑4年至7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0.5至1.2万元。

  被告人李某、刘某、赵某驾驶租来的桑塔纳轿车,于2003年4月4日到平谷区农村信用联社门外,用三角锉将事主张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轮胎扎破,并尾随至韩庄村南公路,趁其换轮胎之机,从车内盗窃皮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万元及存折、行车执照、驾驶证及身份证等物。4被告人还于4月8日到平谷工商银行门外,用三角锉将事主张某某的面包车轮胎扎破,趁其换轮胎时,从车内盗窃黑包一个,内有人民币90元、价值人民币200元的商务通一个及存折、支票等物。李某、刘某、于某曾在3月28日,从江苏昆山市一面包车内盗窃一皮包,内有人民币4000元。

  法院认为,4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盗窃后,持匕首暴力抗拒抓捕,已构成抢劫罪,应与其所犯盗窃罪合并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于某犯罪后主动坦白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应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继续犯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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