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私自埋坟引纠纷 过错在先被驳回
作者:刘国禹 苏建新   发布时间:2003-10-22 12:43:41


    将亡故丈夫埋葬在他人田地中,被别人将坟墓毁掉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损失赔偿。日前,由于白某侵权过错在先,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河南省浚县善堂镇白某家的祖坟在被告王某家责任田中,因原告白某与被告王某两家平时积怨已久,白某的丈夫于2002年10月份过世,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白某私自将丈夫土葬于王某的责任田中,王某得知此事后,就故意在新坟的周围浇水,致使新坟下陷变形,双方因此引起纠纷。经中间人多次调解未果,白某及六个子女诉至法庭,认为王某的行为侮辱尸体且伤害了死者家属的感情,构成了侵权。

    浚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的行为均有过错,但原告埋坟时未经被告同意,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土地承包权,侵权过错在先,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土葬又非我国鼓励和提倡的一种封建民俗,故而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