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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讨薪一时冲动刺伤老板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1-24 08:59:38


     本网讯(劳波涛)   被告黄结昌在原告饶华应开办的木材加工厂里打工,一日,双方结算工钱时因故发生争吵,黄结昌掏出尖刀刺向饶华应至其受伤,于是饶华应将黄结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结昌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013年1月15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黄结昌赔偿原告饶华应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3438.88元。

    原告饶华应在田林县八桂瑶族乡开办一家木材加工厂。2006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黄结昌携带一把尖刀到木材加工厂,找原告饶华应结算自己的劳务费,因对结算的劳务费有异议,被告与原告在该厂办公室内发生争执后,被告抽出身上尖刀刺向原告饶华应胸部,原告躲避不及,赶紧用手紧紧抓住被告刺来的刀口不放,并与被告展开搏斗。后因该厂工人赶来劝架,被告才弃刀逃离现场。事发后,原告被送往田林县八桂瑶族乡卫生院进行救治。原告饶华应共住院治疗16天,医疗费为5947.08元。

    2007年3月29日,被告的亲属代赔偿原告的医疗费3000元并交到田林县人民检察院。2011年10月24日,被告主动到田林县公安局投案。2012年3月26日,被告被田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4月26日,原告饶华应申请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评定,5月10日右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饶华应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认为,被告故意伤害原告的身体,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同时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623.4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本案被告对原告给其结算的劳务费有异议,应当通过协商或合法途径解决,但被告却用尖刀刺伤原告,该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被告的过激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所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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