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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嫌狗吵闹呵斥 引发邻里“混战”赔偿
发布时间:2013-01-22 10:25:08


     本网讯(昌婵)   蒋、唐两家为近邻,平时因通行、土地使用权等琐事常常发生纠纷,邻里关系紧张。蒋家老太太有一天见唐家的狗在自家房屋上嬉闹,踩踏瓦片,嫌狗闹事,便对狗呵斥。唐家人听见后前去阻止,由些引发两家人一场混战。打斗中,蒋老太太受轻微伤。2013年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一、由被告唐玉来、唐成、王一军连带赔偿原告蒋玉荣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121.94元的80%,计币7297.55元。二、由被告唐玉来赔偿原告蒋秋秀经济损失168.80元。

  蒋、唐两家因通道纠纷素有矛盾。2012年7月1日傍晚,见唐家的狗在自家房屋上嬉闹,踩踏了瓦片,蒋玉荣就呵斥闹事的狗,唐玉来听见后前去指责蒋玉荣,双方因此发生争吵,争吵中唐玉来致伤了蒋玉荣,蒋玉荣的儿媳蒋秋秀上前劝解时,也被唐玉来打伤。蒋玉荣气不过,在一旁辱骂唐玉来的女儿唐成,唐成听见后打了蒋玉荣一巴掌,唐成的丈夫王一军也上前推搡、殴打蒋玉荣。蒋玉荣伤后在全州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8天,用去医药费5998.14元。其损伤程度经全州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花费鉴定费500元及交通费165元。蒋秋秀伤后在全州县中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133.80元及交通费35元,其伤势经该院诊断为:前胸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

  法院认为,本案属混合过错。被告放任自家的狗踩踏原告家的屋顶瓦片,原告蒋玉荣任意辱骂被告唐成导致事态扩大,在起因上双方均具有不同程度的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在争吵过程中,三被告先后致伤原告蒋玉荣及被告唐玉来致伤原告蒋秋秀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身体健康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原告蒋玉荣的伤势情况,对其索赔营养费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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