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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宣判两起重大职务犯罪案
作者:李云超 刘继菁   发布时间:2003-11-17 08:48:36


    11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贵州省瓮福矿肥基地工程建设指挥部原指挥长、贵州宏福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王国文受贿案,贵州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有德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国文于1997年2月初收受他人送给的“拜年”费1万元;于1997年7月2日收受他人送给的纯金工艺鹰一座,价值人民币6.08万多元;于1997年9月初收受他人送的电脑一台及打印机等物,价值人民币2.3万多元。据此,贵阳中院依法以王国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收受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张有德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7年至2002年4月,被告人张有德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171万元、美元2万元;收受价值100多万元的住房一套。在张有德家庭财产中,有人民币167万多元、美元5.6万元、港币4.9203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同时查明,案发后,张有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并退缴大部分来源不明赃款,应依法减轻处罚。据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有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十六年零六个月。同时,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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