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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龄童骨折告倒幼儿园
作者:王勇   发布时间:2003-11-29 14:45:35


    4岁女童在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骨折。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偿付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等合计2.298万元。

     4岁女孩芳芳(化名)是沙河口区某幼儿园幼儿。去年7月5日,在幼儿园老师组织的活动中,原告右臂摔伤骨折。

     伤后小芳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8天,其间,幼儿园支付医疗费3000元。出院后,小芳芳遵照医嘱按时到医院检查。10月24日,到医院做钢板取出手术,又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2148.96元。

     经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医学会鉴定,芳芳右尺骨骨折,固定手术后,属轻伤,九级伤残。住院期间需适当增加营养,合理休治时间四五个月左右。

     在法庭上,芳芳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幼儿园支付芳芳的医疗费2148.96元,伤残生活补助费1.86万元,护理人员误工费7500元、营养费3000元等合计3.4万元。

     幼儿园表示,同意支付医疗费2148.96元,但其认为芳芳摔伤过错不在幼儿园,因此对其他请求不同意。同时幼儿园要求对此案重新鉴定。

     法院认为,芳芳只有4岁,是无行为能力人,到幼儿园后,幼儿园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其生活、学习都由幼儿园负责,幼儿园应保证孩子的安全。

     芳芳在幼儿园有组织的活动中受伤,依法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对幼儿园在诉讼中提出自己无过错,除医疗费外,其余不同意赔偿的辩解,因为与法相悖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幼儿园偿付芳芳医疗费5148.96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8616元,因护理减少的收入2000元等合计2.298万元。



来源: 北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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