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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宣判一批职务犯罪大要案
作者:冯丽萍 张浩林 发布时间:2003-12-04 16:58:56
12月4日上午,原云南省电力集团副总经理盛九龄受贿案,原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受贿和挪用公款案,在云南省昆明中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盛九龄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罪所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9.14万元予以追缴,价值人民币183.184918万元的差额部份财产予以追缴。被告人彭木裕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96年至2002年期间,盛九龄利用担任云南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共计5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4.14万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另外还有价值人民币183.184918万元的财产,经查证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盛九龄接受贾瑞忠请托,为其女儿的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贾瑞忠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由于缺少请托人贾瑞忠及其女儿的证言印证,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故不予认定。鉴于盛九龄在侦查机关对其进行抓捕后,对其主要犯罪作了主动交待,法庭对其予以了从轻处罚。 另据查明,被告人彭木裕在担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期间,在审批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时,其妻程楠在香港收受了沃尔玛公司董事邹丽佳所购买的浅黄色休闲沙发一套,日本珍珠钻石戒指—枚,以及其他财务,共计价值人民币105300元,后程楠将此事告诉了彭木裕。 1999年1月,彭木裕为程楠的公司向外贸厅下属企业,云南省进出口公司总经理、香港源通投资有限公司(省外贸厅下属国有公司)董事吴学溥(另案处理)借款200万元,后吴学溥按彭木裕的要求安排香港源通投资有限公司和云南省进出口公司,分别于1999年1月21日、29日借给程楠的云南时利达贸易公司和其投资经营的昆明市官渡区济泰副食经营部100万元,两公司于1999年6月至11月先后归还了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彭木裕在立案侦察前,向云南省纪委交代了以上事实。 法院认为,彭木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价值10530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其利用上级领导的职务便利,通过下属单位主管,将公款借给其妻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及其妻投资、参与经营的个体经营部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彭木裕在立案前就主动交代受贿、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当天,昆明中院还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计划统计处副处长戴韵涛,国内业务部财产保险科科长文尚志涉嫌贪污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戴韵涛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犯罪所得人民币1,462,123.16元予以追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文尚志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罪所得人民币1,462,123.16元予以追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0,000元。 1993年5月13日和1995年2月23日,戴韵涛代表人保公司国内营业部分别与昆明市电信局、云南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代办保险业务的协议,协议约定,云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电信局无线分局为人保公司代办无线移动电话、传呼机保险业务,无线移动电话人保公司按保费的10%支付给两家公司小额固定赔付金(又称安全奖),传呼机按所收保费20%支付无线分局小额固定赔付金。被告人戴韵涛与文尚志利用经办这一业务代办费的职务之便,于1998年3月谎称公司正受工商机关审查,今后只能给付两家公司3%的安全奖,从而将其中应支付给云南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66,500.00元和应支付给昆明市无线分局的款项259,380.20元,共计人民币325,880.20元公款私自截留,二人私分后占有。 1993年至1998年间,戴韵涛与文尚志利用经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国内营业部与云南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电信局无线分局的保险业务之便,谎称两家公司除收取业务代办费之外尚需额外收取保险费总额3%至4%的“手续费”,骗得公司领导的同意,先后从国内营业部提取共计人民币2,517,546.12元公款,二人进行了私分。 1997年8月至12月间,戴韵涛、文尚志以过节请求拨付业务活动费及支付无线分局手续费为名,由文尚志先后六次从国内营业部财务处提取公款161,640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40,410元。 鉴于二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文尚志还向检察机关提供了重要的书证材料(分钱的笔记本),并积极协助侦查部门核对相关帐目,并退缴赃款在案,法院认为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遂依法对二人予以了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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