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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线索助盗贼 构成共犯同入狱
作者:吕华红 郭益民   发布时间:2003-12-05 14:59:45


    自认为只是为窃贼提供线索,没有参与盗窃和分赃的刘卫卫,日前为自己的哥们儿义气付出了代价。2003年12月5日,由于刘卫卫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共犯,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6个月,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财水有期徒刑1年,张钢有期徒刑8个月。

    刘卫卫系河南省汝阳县柏树乡农民。初中毕业后,他来到郑州市陇海西路紫荆花园酒店打工。在同乡好友张钢的介绍下,认识了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人张财水。2003年3月23日,张财水和张钢准备盗窃紫荆花园酒店,并向在该酒店打工的刘卫卫了解情况。而刘卫卫明知他们准备盗窃,仍将该酒店存放贵重烟酒的位置告诉了两人。2003年3月24日凌晨,张财水和张钢携带作案工具窜至紫荆花园酒店,根据刘卫卫提供的情况,顺利盗窃出中华香烟15条、十五年宋河陈酿2瓶、芒果烟2盒,价值6590元。

    河南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财水和张钢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卫卫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过程,但在明知两人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他们提供方便,告知他们贵重物品的存放地点和进入犯罪现场的通道,因此构成盗窃罪共犯,同样应受惩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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