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女方隐瞒精神病 同居关系被解除
作者:赖见兴   发布时间:2003-12-08 14:31:23


    近日,因在同居前隐瞒自己精神病史的黄某,被法院判决解除了其与陈某的同居关系。

    2000年7月,经人介绍,陈某与黄某相恋,随后两人外出打工。2001年5月1日,他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2年10月生育一女孩。2002年11月初,黄某患精神病,在送往福建省宁化县治疗时,陈某才得知黄某早在15岁时就患有精神病,并且前几年还曾经复发。但黄某及其父母隐瞒了这些事实。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而同居,其同居关系属非法。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隐瞒其曾患精神病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现原告诉请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应予支持。鉴于黄某目前无经济来源,所患疾病仍需继续治疗,故判决陈某一次性付给黄某经济帮助(含医疗费等)计4100元人民币。非婚生女儿由原告陈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