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母亲擅改儿子名 父亲不给抚养费
作者:王新民   发布时间:2003-12-11 14:48:32


    只因为母亲把儿子的姓名改了,父亲就不同意再给付抚养费,为此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近日,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牛栏山法庭依法支持了儿子的诉讼请求。

    张林的父母于1996年离婚,张林随其母亲一起生活,其父亲刘明每月给付抚养费70元。1998年10月10日经法院调解,抚养费增加到每月100元。随着张林年龄的增长,其父亲每月给付的10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张林现在的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为此,张林再次起诉,要求其父亲增加给付抚养费120元和并承担教育费的二分之一。

    刘明辩称,自己与前妻离婚时孩子的名字叫刘强,除非孩子改回原名,才能继续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林父母离婚后,其母亲擅自变更孩子姓名不妥,但张林仍是被告刘明之子,刘明应当对其尽抚养义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