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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单位受贿负责人被判刑
作者:卜云彤   发布时间:2003-12-15 09:48:39


    利用手中执法权,屡次将查处的罚款和受贿款共25万多元挪作他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海南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原负责人周锦国有期徒刑7个月,同时对海南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判处罚金1万元。

    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是省工商局下属并受其委托具体从事工商行政执法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9月至2002年9月周锦国任总队负责人期间,海南工商经济检查总队违反省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在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等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动中,多次非法收受被查处单位和个人财物,对给予财物的被查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需要立案查处等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对已作出的处罚决定网开一面。海南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将上述款项违反规定用于私设小金库给自己单位发放补助、招待费和其他的办公费用支出。

    2000年11月,海南工商经济检查总队以涉嫌经销机电五金产品的手续不合格为由,当场查扣某商场价值约3万余元的商品,之后就不再做出处理。2000年10月,在查处某公司一起涉嫌销售假次的化肥时,对这家公司作出罚款16万多元的处罚决定书,但在其仅交了10万元罚款,总队收取了他们3万元的“赞助费”后,就对余下的6万多元不再追缴。此后海南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又多次利用这些手段在两年间共非法收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完)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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