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凌洁挪用公款100万元注册登记公司一案,经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凌洁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据检察机关指控,凌洁原是浙江省衢化集团公司设备材料公司(以下简称衢化材料公司)综合贸易部业务经理。2002年6月13日,衢化材料公司与景宁县一家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宁公司)签订了松散型联营协议书。为使联营期间经营业务的货物、发票一致,衢化材料公司以景宁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丽水市分行景宁支行设立账户,并批准凌洁作为联营代表,以个人名义在上述银行开设了一本存折。
凌洁在代表衢化材料公司与景宁公司联营期间,决定私下自己开一家贸易公司,因一时筹不到足够的注册资金,便把目标锁定在自己掌管的公司账户上。今年1月16日,凌洁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向衢化材料公司申请领取了面额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于1月30日汇入公司在建设银行景宁支行设立的账户,当日又将这100万元转入其以个人名义在该行开设的存折。2月12日,凌洁将这100万元交给衢州市企业验资专户进行验资,申请注册大际贸易公司。2月25日,她将这100万元转账汇入自己的公司,并开始承接了第一笔生意。3月31日,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衢州市大际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公告出现在当地报纸上。当天,衢化材料公司就有职工从报纸上发现凌洁注册公司的秘密,并当即向公司领导反映了此事。4月1日至4月24日,凌洁分次将100万元归还给衢化材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