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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野兔埋地炮 误伤他人被判刑
作者:毋宝泽 发布时间:2003-12-29 13:49:00
为防野兔吃庄稼,私设地炮致人重伤的潘明兴,日前,被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承担受害人医疗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
现年70岁的潘明兴老汉系灵宝市一山区农民,由于年高体迈不能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平时主要帮家里人看护庄稼不被野兽牲畜糟踏。8月1日傍晚,为了防止野兔啃食自家地里的豆苗,潘老汉从家里取出私存的地炮埋到豆子地入口处,并用荆棘围住。当晚11时许,同村村民潘高寅来到潘明兴的豆子地边捉蝎子,不料触住了潘老汉设置的地炮引线,地炮被引爆,潘高寅的右脚踝及右脚背部当场被炸伤,经鉴定为重伤,属七级伤残。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明兴为防止野生动物啃食豆苗,在自家责任田私设地炮并围上荆棘,自以为不可能致伤他人,以致被害人潘高寅身受重伤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且潘明兴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枪罪,依法应予惩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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