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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少年为琐事重伤同学被判刑
作者: 曹媛媛 郑玉兰   发布时间:2004-01-08 08:54:55


    日前,河南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校园里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闫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2003年9月3日晚,郑州市某中学的学生闫某,因琐事与同班同学宋某发生争执,双方由争吵转变成撕打。闫某一怒之下丧失理智,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宋某左胸及右腹捅去。后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闫某追悔莫及,其家人及时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仅因琐事遂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地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故对其减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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