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参加婚礼眼被炸 爆竹小贩赔七千
作者:姚秀金 徐英杰   发布时间:2004-01-08 09:15:42


    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调处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经法院耐心细致地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王宜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林医疗费、残疾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7000元。

    2003年1月10日,王某之子举行结婚仪式。当天,原告王林随迎亲的人员到达女方家后,在燃放爆竹的过程中,王林的左眼被炸伤,经鉴定为十级残疾。王林认为王某所用的爆竹是从王宜处购买的,王宜经营的爆竹系假冒伪劣商品,也无经营许可证,因此,对该自己造成的伤害,王宜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