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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婚礼眼被炸 爆竹小贩赔七千
作者:姚秀金 徐英杰 发布时间:2004-01-08 09:15:42
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调处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经法院耐心细致地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王宜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林医疗费、残疾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7000元。
2003年1月10日,王某之子举行结婚仪式。当天,原告王林随迎亲的人员到达女方家后,在燃放爆竹的过程中,王林的左眼被炸伤,经鉴定为十级残疾。王林认为王某所用的爆竹是从王宜处购买的,王宜经营的爆竹系假冒伪劣商品,也无经营许可证,因此,对该自己造成的伤害,王宜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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