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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暴力抢劫11次被判三年
作者:赵江波 孙娟琴   发布时间:2004-01-10 10:31:11


    16岁少年田某在无钱玩耍的情况下,多次采取威胁、暴力手段向学生伸手要钱。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现年16岁的田某系灵宝市川口乡人。初中毕业的他,整天无所事事,在其无钱吃喝玩耍的情况下,便产生向学生要钱的念头。2002年10月份,田某在灵宝市川口乡某中学门口,向该校学生陈某索要2元钱。第一次得手后,田某开始变本加厉。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他单独或伙同他人在中学及小学等处,采取威胁、暴力手段抢劫作案11次,先后抢走8名学生现金共计30.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应当减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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