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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包子店”血案一审宣判
作者:沈双武 张京平   发布时间:2004-01-18 09:06:54


    日前,备受江西九江广大市民关注的“浔阳包子店”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陈金水、王书刚死刑,判处陆斌、杨刚有期徒刑5年和2年,判决被告人邢秀珍无罪,同时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由陈金水赔偿18144元,王书刚赔偿8000元,陆斌赔偿2000元,杨刚赔偿1000元,以上各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陈金水、邢秀珍在九江市浔阳东路经营“江南包子店”期间,因争抢生意与隔壁“浔阳包子王”店主李君国之子李晨、李升产生积怨。2002年3月31日下午,邢秀珍与“浔阳包子王”的服务员余某两人因招揽顾客而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撕打,后被旁人劝开。陈金水得知此事后,便打电话将其妻弟邢周田,以及朋友林勇、王书刚、陆斌、杨刚等10余人叫来。林勇等人将四把菜刀分别藏在身上。当晚8时许,在陈金水的指使下,这十多个人冲向“浔阳包子王”店。有的持刀对被害人李晨、李升砍杀,有的砸毁“浔阳包子王”店内的物品。打斗中,王书刚持匕首刺破李君国左颈动脉。几人作案后逃离现场。三被害人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李君国因抢救无效死亡。李晨的伤情为轻伤甲级,李升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事后,陈金水拿出人民币600元交给邢周田等人,作为酬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金水为泄私愤,纠集和指使他人报复行凶,王书刚、陆斌、杨刚受他人指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了被害人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金水、王书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陆斌、杨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邢秀珍,主观上与陈金水等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及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故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陈金水、王书刚不服判决,已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过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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