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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帮朋友 油脂厂长被判刑
作者:彭爱华 李云峰   发布时间:2004-01-18 14:13:58


    日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企业公款案。原上蔡县油脂加工厂厂长的被告人张建设,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建设于 1995年10月27日至2001年1月30日任上蔡县油脂加工厂厂长。1999年8月份,时任上蔡县某局局长的胡某,找到张建设,要求借油脂加工厂公款10万元给其朋友王某做生意用。由于当时油脂厂无钱,张建设便安排本厂会计,于1999年9月1日,以上蔡县油脂加工厂收购大豆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交于王某做生意使用。1999年9月28日,贷款到期,上蔡县油脂加工厂又拆借上蔡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的现金归还了此笔贷款及利息。直至2000年12月22日才将此10万元借款追回。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张建设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任上蔡县油脂加工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本厂从银行贷出的款项1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此款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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