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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原油还拒捕 打伤他人被判刑
作者:张怀刚 张国明   发布时间:2004-01-19 09:21:30


    近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2003年4月6日晚,被告人马某伙同马海滨、李军、红军、隋平、黄老三(以上五人在逃)开一辆油罐车,到胜利油田东辛采油厂五矿永3斜129井,打开阀门,盗窃原油,被东辛采油厂五矿巡逻队员发现,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抗拒抓捕,用木棍将巡逻队员郭某右臂打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目无国法,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被人发现遂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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