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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华中电力企管会副秘书长受贿被判
作者: 梁军 发布时间:2004-02-23 16:53:30
原华中电力企管会副秘书长党新志(正处级)受贿一案,2月19日,经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党新志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47岁的党新志系河南省郑州市人。先后担任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行政事务处副处长、华中电力企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 1996年10月,党新志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具体负责对华中电力集团公司下属的华中电力开发公司东湖山庄七栋别墅进行装修以作临时办公房时,于1996年底及1997年11月先后两次收受施工方管理人员李江峰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在现场施工管理和工程款结算中给施工方提供了便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党新志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退回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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