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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制“大宝”商标九万余套被判刑
作者:石砰声 发布时间:2004-02-26 13:28:28
2月26日上午9时20分,因非法制造和销售“大宝”牌化妆品商标标识的被告人郑庆星,被平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庄和玉也被法院以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自2002年12月开始,郑庆星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并在平阳县水头镇租赁厂房,雇用庄和玉等人在无合法的委托印刷手续情况下,非法印制北京三露厂注册的“大宝”牌化妆品商标标识共计94300套,其中70000套已销往外地。2003年9月9日,平阳县工商机关一举捣毁该制造窝点,查获未及销售的“大宝”牌化妆品商标标识24300套,以及制造设备和材料。 案发后,被告人郑庆星于2003年10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有立功表现。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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