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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人误诊乙肝 告医院依法获赔
作者:徐爱民 王秀芹   发布时间:2004-03-03 14:18:28


    日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菜俊枝、冯清双和张琪等三名原告,由于被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误诊为乙肝,依法获得经济赔偿三万六千多元。

    2002年10月5日,菜俊枝、冯清双和张琪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体检。10月9日,门诊检验报告载明,三人的乙肝抗原呈阳性,确诊三人为乙肝患者。确诊后,三人精神十分紧张,当即购买数百元药物治疗,亲朋好友及单位同事得知后,均对三人躲避。特别是原告张琪属于在校学生,同学冷嘲热讽,集体活动也不让其参加,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并且三人服药后均有不同程度的药物反映。后经淇县人民医院以及河南省人民医院检查,结果均是乙肝抗原呈阴性,即三人属于健康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将三原告误诊为乙肝患者,并给他们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害,依法应予以赔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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