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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井盖牟私利 构成犯罪判三年
作者:平萱   发布时间:2004-03-11 16:28:58


    3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窨井盖案,一审判决两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成立,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2003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和王某经预谋,驾车来到苏州市景德路,由吴某用铁钩将路面上铺设的铁铸窨井盖拉起,再与王某一起抬上车,两人共盗窃价值人民币925元的窨井盖五块,致使两处路段的路面严重破损,直接威胁到过路车辆和行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采用盗窃路面市政设施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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