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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最大一起贩卖毒品案宣判
作者:阮思军 孙维娟 发布时间:2004-03-12 18:14:30
3月11日下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最大一起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学林死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明英、黎开新死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许天舒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肖军华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据悉,该案涉及毒品海洛因达26820.1克,是该市有史以来最大一起毒品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初,黎开新经许天舒介绍与杨明英相识后,三人合谋共同从云南购买海洛因运回宜昌贩卖。2003年春节期间,他们到云南省大理市与马有兰(张学林之妻,在逃)、马有松(马有兰之弟,在逃)联系,用55万元现金购回8000克海洛因。当晚,黎开新将藏有海洛因的口袋夹装在拖大蒜的货车车厢内运回宜昌。黎开新分得4800克毒品,贩卖后获毒资91万元,杨明英、许天舒将剩余的毒品贩卖后,获毒资66万元。 2003年3月初,三人预谋后决定第二次到云南购买毒品,杨明英在行前分别与汪家志(在逃)以及肖军华商定为两人代购。到达昆明后,他们将100万元现金交给了张学林及其妻子马有兰。3月20日,得到通知的肖军华即汇款82000元购买毒品600克,汪家志亦汇款107000元(其中有4.4万元系归还杨明英毒资)购买毒品450克。当日,杨明英、许天舒再次支付给张学林夫妇66万元现金。当晚,张学林夫妇分两次将52块海洛因(共计18800克)交给二人,再由黎开新以拉货车为掩护,运回宜昌藏匿。次日中午,黎开新取出8块海洛因交他人藏匿。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几人处缴获海洛因16352.8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明英、许天舒、黎开新共同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张学林向几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及肖军华参与贩卖毒品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贩毒过程中,杨明英、许天舒、黎开新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肖军华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许天舒两次积极参与贩卖、运输毒品,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因本案在羁押期间被查明怀孕,依法对其不适用死刑。 宣判后,上述5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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