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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斗气多人伤 赔偿损失判三年
作者: 高志海 陈胜涛   发布时间:2004-03-18 09:59:20


    开车在马路上超车并线可以说是司空见惯。但如若双方互不相让斗起气来,那后果不堪设想。3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焦艳杰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2002年10月19日15时许,焦艳杰驾驶微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朝阳区十里堡附近时,因超车并线问题与驾驶微型普通客车的曹某发生争执,两人相互斗气,当二车行驶至小庄路口时,驾车行驶在第二机动车道的焦艳杰突然驶向第一条机动车道,故意别阻曹某所驾车辆,曹某刹车不及,所驾车辆右前部撞上焦艳杰车辆的中部,致使曹某所驾车驶上逆行线,与杨某(男,25岁)驾驶的公共汽车前部相撞。造成曹某和其车内的两名乘车人以及公共汽车内的6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焦艳杰作案后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在案发现场归案,赔偿全部被害人及车辆损坏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6.1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19日判决后,焦艳杰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焦艳杰身为机动车驾驶员,明知在道路上强行别阻他人行驶车辆会造成危险,但其为了斗气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造成他人所驾车辆与公共汽车相撞,导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多人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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