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上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的三个被告人十分引人注意,不是因为他们的年轻,也不是因为他们抢劫“小姐”,而是因为他们采取了跳楼逃跑的方法,其中的两个摔成了瘸子,一个则坐上了轮椅,此案的另一名同案犯则已当场死亡。法院认定三人均构成抢劫罪,其中19岁的陈金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三万元,21岁的王保军和23岁的张绪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两万元。
2003年10月初,陈金明与董春科勾结被告人王保军、张绪刚,预谋抢劫歌厅女服务员。陈金明安排其女友物色好犯罪对象并事先摸清路线。同年10月5日傍晚,四人来到事先踩好地点的楼下。因为人多,直到10月6日的凌晨,四人才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行动,陈金明和董春科从窗户爬进六层住户的阳台,并从阳台进入室内,从里面将房门打开,让张绪刚和王保军进去。2点左右,歌厅女服务员李某、王某、郭某下班返回住处,当走在前面的李某和王某用钥匙开门进入屋内后,4人即持刀架在两人的脖子上,将他们押入卧室捆绑,翻出两人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100余元及手机。走在最后的郭某听到前面情况不对,感觉可能出事,于是立即下楼,将此事告知领班,领班立即带领三名服务生赶到现场,将陈金明等堵在屋内。四个贼一下子失去了主意,纷纷从窗户仓皇跳出,董春科当场死亡,陈金明和王保军摔伤了大腿,张绪刚摔成瘫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金明、王保军和张绪刚,目无国法,结伙入户抢劫公民财物,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