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化厂货车司机郭某等人买通值班人员林某盗走本单位甲醇,近日,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林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郭某系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司机,2003年5月份,王某提出其客户亚星公司欲购甲醇,郭某遂找到该厂甲醇车间操作工吴某,预谋欲以拉废水为名窃取甲醇。5月23日晚8时许,按预定方案,郭某与当日值班的被告人林某(该厂保卫科工人)联系,声称要“拉废水”,将28吨甲醇盗走,郭某分得赃款26000元,给林某好处费200元。6月4日晚,郭某又允诺给林某200元好处费,他们再次以同样手段窃得甲醇28吨,得赃款54000余元。该笔款未及分赃即被气化厂发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郭某与王某、吴某闻讯后逃窜。6月6日,郭某投案,同时退还赃款2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身为国企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在郭某等人第二次偷窃时,明知其拉的是甲醇仍放行,在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亦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情节显著轻微,可免予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