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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私吞引黄济津土地补偿款被判
作者: 曹书鑫 张媛媛 发布时间:2004-04-26 15:09:54
金钱的利益真的很诱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一些官员忘记了职责,只想到所拥有的权力,利用职务之便来骗取国家的钱财。本案被告人李某,仅是一个小小的村委会主任,但也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国家补偿款。近日,李某被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由于国家进行的引黄济津工程需要征用农民的土地,但是被征用的土地上有农民栽种的树木、青苗等附着物,国家为了对农民的损失加以补偿,给农民们发放了补偿款。泊头李冀北村的土地正是引黄济津工程中被征用的土地,因此这个村的村民也应得到合理的补偿。而村委会主任李某也正因此走上了一条犯罪之路。 2000年12月份,李某伙同他人在领取补偿款过程中,虚报村集体青苗补偿款18252.50元,对赃款进行私分,李某将其中9000元据为己有。事后,李某非旦毫无反省之意,反而更加猖狂,2001年1月份,李某又与他人合议以本村未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名义,虚报索要补偿款15万余元,并再次私分。案发前,李某又退还给村民数额不均的补偿款,并主动退回赃款55000元,最后,李某实际得款36000余元,并为本村垫付了购买塑料管、电料的资金,希望以此减轻自己的罪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在引黄济津工程中,协助国家从事土地补偿费用管理工作,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补偿款45000元,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案发后,李某能够积极退还赃款,可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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