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协同管理河道 丰城4村干部河边“湿鞋”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9 13:39:04


     本网讯(余丽萍)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贪污案,判处被告人毛国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江建国、江国平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毛春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2年元月期间,被告人毛国发、江建国、江国平、毛春凤利用在丰城市同田乡龙赣村委会党支部任职的职务之便,在协助同田乡人民政府管理江河道挖沙采砂过程中,向挖沙船收取管理费用。被告人毛国发、江建国、江国平、毛春凤截留管理款65500元不入帐进行私分,其中毛国发分得18000元、江建国分得18000元、江国平分得18000元、毛春凤分得11500元。案发后,四被告人均退回了所得的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国发、江建国、江国平、毛春凤身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收取资源费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非法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国发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且具有自首情节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称被告人毛国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系初犯、且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四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已将赃款全部退回,均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确保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