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福建龙钢集团两任老总受贿被判
作者:陈立烽 潘莉红   发布时间:2004-05-08 15:44:24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原福建龙钢企业集团公司前后两任总经理邱桂光和刘仁潮,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和两年六个月。

    1994年至1996年期间,邱桂光利用担任福建省龙岩钢铁厂厂长、福建龙钢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86000元。

    1993年至1999年期间,刘仁潮利用担任福建龙岩钢铁厂副厂长,福建龙钢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福建龙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桂光、刘仁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