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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手段公款入私囊 贪污15万获刑7年
作者:郑春笋   发布时间:2004-05-09 10:47:06


    利用职务之便,骗取运土款15万元。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了原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赵润民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

    59岁的赵润民1994年曾任山东省齐河县交通局正科级调研员,自1996年起被安排到齐河县济德高速公路办公室,负责协调济德高速公路第六合同段与地方关系的工作。

    1998年5月,济德高速公路齐河收费站建成,由齐河县负责的从收费站到县城内道路加宽建设需1.5万方土。后来,齐河县交通局自行支出资金,将该道路拓宽工程修完。但赵润民却又另行“协调”,使高速公路第六合同段又为该道路拓宽工程解决土方运费15万元。1998年10月和1999年初,赵润民以自己找运输车队运土为由,分两次支取了该款项,且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直至2000年8月,国家审计署要对济德高速公路进行审计,赵润民担心纸里包不住火,便主动到县交通局财务部门把15万元及利息全部退出。

    据赵润民后来供述:“当时我之所以去要这笔款,是因为15000方土的运费已经由县交通局付出去了,不可能再找六合同段去要,而这笔运费高速办已经批下来,我自己支取出款项后,如果没有人过问,就可以归自己了。”

    2003年12月17日,齐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开庭审理,以贪污罪判处赵润民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宣判后,赵润民不服,以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起上诉。

    德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赵润民利用担任交通局正科级调研员、负责协调高速公路与地方关系的职务之便,以个人承包运土工程为名,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从高速公路第六合同段领取运土费15万元,且领款后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近两年,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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