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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不带领群众致富却利用职务贪污公款
发布时间:2012-12-11 13:56:35


     本网讯(黄勇慷 林荣先)   村民委员干部本来应该带领人民群众发家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然而,广西那坡县某乡的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许强,却利用负责管理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便利条件,贪污公款。2013年12月10日,许强被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许强在任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管理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便利条件,于2007年11月30日及2010年8月13日,两次领取了村屯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共15427元,其中3500元用作林改工作队的接待费用,余下的11927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案发后许强已全部退出赃款,司法机关已将该款分发给群众。许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5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许强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贪污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1192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许强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已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也符合缓刑条件,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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