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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盐业总公司非法经营案终审宣判
作者:刘一宇   发布时间:2004-05-09 14:01:48


    近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商丘市盐业总公司非法经营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直接责任人王喜书、杨福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王喜书和杨福全原系商丘市盐业管理局工业盐管理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1999年8月,该单位违反盐业管理规定,将平顶山市神鹰盐厂发往连云港对外贸易公司的650吨工业盐在途经商丘时截留,直接投放商丘市场销售。1999年10月,王喜书、杨福全通过山东省昌邑市生产资料公司业务员郭华亮,从昌邑市前青盐厂等地购进工业盐1440吨,在商丘销售。1999年秋,两人从昌邑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停薪留职人员杨夕海手中购进工业盐650吨,在商丘销售。2000年春节前,又从山东省潍坊市盐贩子钟伟山手中两次购进工业盐360吨,其中180吨在商丘售出,另180吨被查获没收。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喜书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杨福全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两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商丘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丘盐业总公司构成非法经营罪,王喜书、杨福全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亦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鉴于本案是单位犯罪,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单位犯罪,可对单位判处罚金,被告人王喜书、杨福全没有非法所得,对二人判处罚金没有法律依据,遂依法予以改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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