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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野猪私造枪 致人重伤被判刑
作者:吴懿 刘军   发布时间:2004-05-12 15:12:37


    5月12日上午,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记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3年9月,梁记富利用其制作防盗门的车床、手磨机和电钻等工具,非法制造了5支猎枪。2003年10月7日晚,他将5支猎枪以一触即发状态,架设在信丰县嘉定镇崇塘村山脚下的稻田里,伏击野猪。为防止伤及他人,梁记富在稻田旁立了一块写有“晚上危险,不要下田”字样的警示牌。当晚8时许,受害人施明万途经该地,触发了其中一支猎枪,致其左、右腿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属重伤乙级。案发后,梁记富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13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记富非法制造5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并架设于稻田之中,危害了公共安全,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梁记富表示要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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